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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试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9日  点击次数:

为了继承和发扬我院教育教学的优良传统,传承老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建设一支高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院决定建立青年教师导师制。为了规范有关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青年教师
学院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青年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在任职期间与导师签订帮扶协议,接受导师的指导和学院考核。
1.
调入我院不满三年的教师(不含教授);
2.
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五年且讲师职称以下(含讲师)的教师;
3.
学院、教研室和实验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教师。

第二条 导师的条件
1.
具有教授技术职务的教师;经特批的具有副教授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有正高级非教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
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能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导师职责。

第三条 导师的职责

1.通过指导青年教师承担的课程教学工作,向青年教师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并进行师德教育。
2.
指导青年教师明确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和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掌握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关的前沿知识,以及教学要点、难点和处理办法或传授自己的教学经验。
3.
指导青年教师了解课程教学工作的基本规范,帮助他们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指导青年教师编写教案等),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4.
指导青年教师按照《宝鸡文理学院促进教师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完成任课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取得主讲课程资格。
5.
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提出书面考核报告,填写《机械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帮扶协议考核表》,交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和学院审核。

第四条 导师的遴选

由各教研室、实验中心推荐导师人选,并明确该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名单,报学院审核,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聘任。

第五条 导师的任期

1. 任期一至二年,视工作情况可中止或延聘;

2. 每名导师原则上至少带教一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三名。

第六条 帮扶协议
导师与青年教师在帮扶期间, 必须签订帮扶协议”, 协议一式四份, 导师、青年教师、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学院各执一份。

第七条 导师的岗位补贴
视课程的性质和学时数, 由学院按照《机械工程学院绩效津贴分配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经学院对导师制工作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津贴。

第八条 考核
1.
各教研室(或实验中心)负责考核导师以及青年教师执行帮扶协议的进程和结果,学院教学督导组将抽查有关教师执行导师制的情况。
2.
学院考核各教研室(或实验中心)执行导师制的情况。考核不合格的教研室(或实验中心)或导师,暂不向导师发放导师岗位补贴,并责令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及导师限期改正。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行政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协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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