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专升本)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已通过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的开支。具体分为两个档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思想端正,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3.无违纪等不良行为;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良好,能顺利完成学业者;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已经通过学院的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7.同一学年未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定程序:
第一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在每年9月底左右通过书面以及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阶段:各系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严格评审,评定出受助学生及资助档次,并将初评学生名单在系内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三阶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阶段: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对审定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阶段: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定过程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将国家助学金资助给真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弄虚作假,更不得占用名额冒名领取。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以现金或饭卡等方式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对个别学生要求用于交纳学费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上同意后可交纳学费。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必须用于对困难学生的生活资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资助款的学生,如发现有请客吃饭、铺张浪费、通宵上网以及重大违纪行为的,学院有权收回资助款。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及使用同时受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7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