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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24日  点击次数:

为了确保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招生质量,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把好研究生入口关,优化研究生资源,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招收研究生是为了培养遵守国家法律,身心健康,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独立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二条  招收研究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学科、专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具体招生学科、专业详见当年的《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考生。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即部分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复试按照当年《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的目的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特质。

第六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七条  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培养单位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的具体事务工作。  

招生计划及招生类别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下达的招生规模及有关国家专项计划下达院(系)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类别包括:全日制学术型、全日制专业硕士。  

第十四条  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按规定将人事档案迁移我校,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十五条  在职全日制研究生,户口和人事档案不迁来我校,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报  名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愿为国家建设服务,道德品行良好;  

(三)身心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同等学力人员指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且具有两年(从毕业到录取为研究生当年9月1日)及以上工作经历、并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报考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报考专业大学本科8门以上主干课程合格成绩;  

2)已在省级学术杂志发表过2篇以上属于报考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获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与所报考的学科专业范围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且为主要完成人(前3人);  

3)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同等学力人员资格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者。  

第十七条  部分专业对考生的工作年限等具体要求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具体办法见当年的《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初  试

第十九条  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考试科目见当年《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全国统考及联考科目由教育部及有关机构统一组织命题。除全国统考及联考科目外,其他科目由学校自主命题。  

第二十一条  自命题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初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每个一级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科目数原则上均为1门。  

 复  试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拟录取的研究生均应通过复试。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由学校在教育部有关规定基础上自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可申请调剂复试。调剂复试是指考生初试成绩必须分别达到调出、调入专业的复试分数线,考试科目基本相同或相近。调剂复试应遵循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调剂要求见当年《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第二十四条  复试工作按照当年《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报研究生处通过并公布。

 录  取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须在学校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六条  拟录取考生应按初试与复试的总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 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 政审不合格;  

(三) 体检不合格;  

(四) 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毕业资格;  

(五) 提供不实报考材料及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八条  录取前考生须体检合格。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最新文件执行。  

   违 纪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报考、考试及录取过程中有违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及国外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招生管理办法参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元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2014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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