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纠正“四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省委、省纪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性、守纪律。在办理本人、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婚丧嫁娶事宜时,必须自觉坚持文明、节俭、从简,率先弘扬文明新风,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严格执行事前和事后报告制度。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家庭婚丧嫁娶事宜向所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组织部报告,并向纪委办公室报备;科级干部向所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报告。相关单位将报告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子女的婚庆事宜,应在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报告单位递交《宝鸡文理学院领导干部本人、子女婚庆事宜申报表》(附后);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报告单位口头或电话报告,并作出口头廉洁承诺。
第六条 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领导干部以书面形式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填报《宝鸡文理学院领导干部本人、子女婚庆事宜事后报告表》或《宝鸡文理学院领导干部直系亲属丧葬事宜事后报告表》(附后)。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禁违规操办。
(一) 严禁大操大办。不得超出当地宴请标准;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带头执行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 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发放请柬;不得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 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和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报告,并退回或上交所收钱物。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实际操作与报告不符的;
(四)其它违规违纪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宝鸡文理学院领导干部本人、子女婚庆事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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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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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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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项 |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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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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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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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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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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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桌数 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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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车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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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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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1、 1.不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不借机敛财; 2 2.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3、3.不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扩大宴请规模,变相大操大办; 4、4.不使用公车; 5.不弄虚作假,愿意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宝鸡文理学院领导干部本人、子女婚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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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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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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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项 |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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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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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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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宴请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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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宴请 桌数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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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车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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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违规收 送礼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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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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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宝鸡文理学院领导干部直系亲属丧葬事宜事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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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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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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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项 |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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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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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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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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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桌数 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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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车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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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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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1、 1.未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未借机敛财; 2 2.没有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3、3.没有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扩大宴请规模,变相大操大办; 4 4.未使用公车; 5.不存在弄虚作假,愿意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