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5〕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宝鸡文理学院
2017年11月8日
抄送:校领导,档㈡。
宝鸡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印发
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5〕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各培养学院的研究生人数、生源状况、专业性质、培养绩效等因素,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学校根据年度各类资金划拨及授奖实际情况,可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按期缴纳学费,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完成参评学年度研究生思想教育、课程学习、各项培养及科研任务,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2.有违纪违规现象,受到纪律处分的。
3.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有抄袭剽窃、弄虚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其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造成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的。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或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及比例
学业奖学金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10000元/学年,二等奖6000元/学年,三等奖4000元/学年。授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10%,二等奖25%,三等奖40%。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一年级研究生评定学业奖学金,由入学初复试成绩和生源状况等条件确定,具体见当年招生优惠政策。二三年级研究生由参评学年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含联合培养工作站实习等)及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及道德表现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为突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择优选拔及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强化培养要求,突出专业特色,各培养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符合学院特点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细则要注意操作性,综合考察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表现,特别要对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科研创新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学院评审公示—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研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校团委、财务处、纪委等单位负责人、导师及研究生代表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研处(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规定,统筹领导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联评审议推荐结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定的日常事务,负责当年度评审的组织工作,汇总审查各培养学院的评选结果,受理有关申诉事宜。办公室对各培养学院上报的评选结果,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具体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评选、公示工作,处理申诉事宜。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院长(或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及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包括导师及研究生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评审委员如有直系亲属参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学研处(研究生工作部)依据当年资金情况,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规定,下达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奖额度和相关要求。培养学院依据要求,制定本学院当年度评奖工作实施方案,报学研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开始组织评奖工作。逾期未报送的,视为培养学院无符合条件学生申请,不予开展评奖工作。报送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评奖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向培养学院提交参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公示期间,学校和培养学院应分别设立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予以明确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评选时间、奖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向获奖学生发放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各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于授奖的优秀研究生,各培养学院应以各种形式及时组织表彰及宣传,树立典型,营造良好学风。
第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办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在评审期间,因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6级研究生实施。
第二十一条原《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宝文理院研字[2015]3号)在2015级学生毕业后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研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